《城乡供水条例》规定,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等权利。此外,因工程施工、检修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按照规定,城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城乡供水条例》还提出,城市供水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水系取水的饮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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