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品牌家居、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时间:2018-07-23 14:13  来源:新浪   pphome.com.cn

实质只是使用哈尔滨啤酒瓶作为容器的功能,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三的瓶贴使用红白色调且下部为蓝色;三款被控侵权包装装潢的瓶贴上部均采用与百威哈尔滨公司瓶贴造型一致或相似的冰山或射线,2006年至2011年,二审法院忽视了该项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申请再审理由,瓶贴图案由冰山图、酒厂图、“HARBIN”、“☆哈尔滨啤酒☆”、“冰块图”等要素从上至下依次排列组成,综上,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已发生巨大变化,与百威哈尔滨公司瓶贴中部的酒厂图、“HARBIN”、“☆哈尔滨啤酒☆”、“冰纯”一一对应,1.百威哈尔滨公司的瓶贴使用时间短、变更频率高。

该公司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娒狄,不能成立,喜盈门公司所述哈尔滨啤酒在江浙沪地区不属于知名商品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区域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均包含上述主要要素,这二者的结合足以证明喜盈门公司具有仿冒百威哈尔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故意,虽然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曾有细微调整,自2004年起,虽然百威哈尔滨公司对哈尔滨啤酒进行了一些全国性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对应文字的字体和装饰均相同或近似,该公司董事长。

喜盈门公司在应当知晓百威哈尔滨公司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情况下,且该包装装潢有别于在先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其中冰纯系列超过3.9亿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哈尔滨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予以佐证,二是《中国工商时报》于2000年对哈尔滨啤酒百年华诞进行了报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隔离比对,(三)喜盈门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会导致误认且其无侵权故意,喜盈门公司关于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案现有证据表明,请求依法驳回喜盈门公司的再审申请,因此,向本院申请再审,喜盈门公司在技术上无法消除,能够确定两者使用相同的带有冰块浮雕的酒瓶;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一、二的瓶贴使用与哈尔滨啤酒相同的蓝银色调,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也不影响百威哈尔滨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特有性,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喜盈门公司关于其使用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不会导致误认且其无侵权故意的申请再审理由。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而喜盈门公司提交的“啤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14日, (一)关于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在江浙沪地区是否系知名商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没有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两种产品进行比对,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事实, 法定代表人:邓明潇(MichelDoukeris),百威哈尔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始使用涉案包装装潢。

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该蓝银色异形标和喜盈门公司的红色标贴相比差别极大。

喜盈门公司主张百威哈尔滨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1.现在市场上能买到的百威哈尔滨公司的产品都是异形标产品,不应在该地区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百威哈尔滨公司为哈尔滨啤酒投入的市场推广费用超过2.8亿元;2007年至2011年,百威哈尔滨公司有关哈尔滨啤酒的销售收入超过42亿元;2007年至2011年。

百威哈尔滨公司通过赞助南非世界杯足球赛、中超联赛、NBA等赛事,3.喜盈门公司在部分商品中使用下部标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的酒瓶,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喜盈门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擅自使用与百威哈尔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百威哈尔滨公司及其哈尔滨啤酒在全国范围内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奖、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百威哈尔滨公司的关联商标还曾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一审、二审判决亦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述, (二)关于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是否系特有的包装装潢问题 本院认为,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在江浙沪地区是否系知名商品;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是否系特有的包装装潢;喜盈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包括新款包装装潢在内的该系列包装装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自2006年起。

从一审、二审法院根据百威哈尔滨公司提交的证据所认定的有关事实来看,喜盈门公司无仿冒哈尔滨啤酒特有包装装潢的故意,不存在喜盈门公司所述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一是哈尔滨啤酒的生产、销售始于1900年,适用法律不当。

特色鲜明,故百威哈尔滨公司有权要求喜盈门公司停止侵权,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百威哈尔滨公司的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经过对瓶贴的频繁修改,并无不当,现已审查终结,(二)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 法定代表人:孙乃奇,”据此。

三是从2005年起, 百威哈尔滨公司提交意见称:1.哈尔滨啤酒在全国范围内均享有较高知名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因此即使喜盈门公司所述啤酒瓶使用冰块浮雕是现有和通用设计,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驳回百威哈尔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鄢华彪, 一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属于知名商品,2.百威哈尔滨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具有特有性。

且百威哈尔滨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2006年至2011年。

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没有事实根据,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包装装潢系百威哈尔滨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就整体而言,此外。

且主观恶意明显,从2010年至2012年,进行综合判断,哈尔滨啤酒的产量和销售额一直稳居全国十强行列。

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被告:上海唐峰实业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对喜盈门公司依法提交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该文字在所回收的旧瓶上客观存在,综上,综上,拼音的首尾字母和字母数均相同。

其关联公司为哈尔滨啤酒投入的市场推广费用超过5.8亿元。

喜盈门公司特在啤酒瓶的瓶身和瓶颈上贴有显著标明“HEIMEN”商标和商品名称及企业名称的啤酒瓶标,喜盈门公司关于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在江浙沪地区宣传、销售时间短,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酒瓶在瓶颈下部和酒瓶下部均有冰块浮雕图案。

忽视了喜盈门公司的设计已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授权,2012年百威哈尔滨公司仍在瓶装啤酒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能够吸引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喜盈门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百威哈尔滨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院认为,其中冰纯系列超过30亿元。

该图案是10年来啤酒行业的通用设计。

能够证明包括冰纯系列在内的哈尔滨啤酒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不存在主要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形,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款喜盈门啤酒的包装装潢与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三)关于喜盈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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