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及时处理,减少环境污染,追究违约责任,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依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降低施工噪音,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建设部网站 2002年4月28日 相 关 新 闻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年内出台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发布 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室内装修新规定出台 5月1日起施行 [编辑信箱] [] [ ]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
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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